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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务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川府发[1997]45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1997-04-1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务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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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4-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紧密合作、加强征管;各金融、保险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纳税意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为方便纳税,防止重复交叉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我省各级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基的管理和纳税监督检查等事项均由国税、地税两家共同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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