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财税[1997]6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1997-12-29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对跨省经营的连锁企业,不论是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均应由各连锁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