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电力工业局、北京市电力资金管理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综[1996]937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6-07-3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特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力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严格掌握政策标准保证及时、准确将电力建设基金征收入库。
二、全市所有电力用户,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电建基金,不得拒付。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将财政部、电力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各基层企、事业单位。
四、有关电力建设基金预算管理问题,另行规定。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