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2-06-26 |
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