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检发《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9 | 发文文号 | 桂财预字[1998]21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1998-01-15 |
自治区交通厅: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我区国民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制定了《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现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实办法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
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实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6]300号)和《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规定精神,为了做好我区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在我区国民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全自治区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领导,并由各级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实施;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的现行征收办法、范围、环节和程序不变,如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属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自治区金库,支出由自治区财政预算下拨,先收后支,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交通支出;预算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的解缴
第四条 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实行就地征收,逐级上解交通厅,集中汇缴自治区财政的办法。自治区级以下不设养路费及公路建设财政专户。
第五条 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六条 为便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的征收及解缴,自治区交通厅及所属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单位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存款(待缴款)专户,对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要进行明细核算,“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存款”专户只准存人和上解,不准支用。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厅及其各征收单位按下列时限规定缴交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
1、各基层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单位,每日征收的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须全部送存专户,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地(市)、县、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于每月的10日、20日、30日分三次上缴到上一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的银行存款专户。
2、自治区稽征局必须于每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征收稽查单位上解的款项全部汇解自治区交通厅“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存款”专户。
3、自治区交通厅应于每月终了后七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区财政厅解缴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同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月“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征收入库情况表”。
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厅向自治区财政厅缴交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时,必须填列“一般缴款书”(样本附后)。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准确,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自治区级”,“收款国库”栏填写“自治区金库”,“预算科目”适用1998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中:“款”栏下分别填。“8003养路费收入”、“8006公路建设基金收入”。
第九条 自治区交通厅及各征收单位“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存款”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并入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本金内一并核算(明细帐用多栏或帐页分列细目),并按规定上交自治区金库。
三、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拨付
第十条 缴入自治区金库的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由自治区交通厅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拨款,填写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拨款申请表(格式附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的入库情况,在收到自治区交通厅拨款申请表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
自治区交通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分别编制下一年度的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综合收支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实施。基金收入计划应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支出计划应由交通厅根据收入情况,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报自治区计委审批,同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备案。对支出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还应按基本建设管理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年度支出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自治区交通厅按规定审批。
自治区交通厅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分别编制出上年度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收支决算,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编报基金决算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决算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后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汇总编报,不得由主管部门估列代编。
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决算具体的编制格式及编制方法由区财政厅商区交通厅另行制定。
四、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厅及所属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养路费的使用范围:
1、养护工程支出: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抢修及修复工程,改建工程,新建工程补助,公路渡口费、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乡公路补助,养护机械、车辆设备购置等;
2、养护事业发展支出:包括养护行政管理支出、养护专用机械、构件、材料厂(场、库)建设支出,养护管理技术进步开发,养护科研、职工教育培训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养路段、站必需的生产房屋修建及路政管理支出等;
3、征费机构人员、设施、装备的经费;劳动保险,医药抚恤费,福利、奖励等支出;
4、养护其他支出:包括劳动保险费,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金、医药抚恤费,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支付的其他税费等;
5、归还贷款本息;
6、按规定用于公安交通管理的其他费用;
7、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支出。
(二)公路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路、桥梁、隧道及其监控中心、客货运站场等公用货运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2、符合交通技术进步政策的车辆更新改造;
3、征费机构、人员、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的经费及教育科研经费;
4、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支出。
五、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基金报表制度。自治区交通厅按月份、季度、年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收支报表。具体报表格式和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发。
第十五条 每年终了后,自治区交通厅要将上年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书面总结材料连同年度决算报表一起报给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 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自治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除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收入数额;
2、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坐支、截留或挪作他用;
3、将应缴专户的基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经费存款帐户;
4、虚报基金使用计划;
5、擅自改变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用途。
六、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有关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的管理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和交通厅共同研究制定。以前下发的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