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劳办发[1994]47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02-07 |
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碰到疑难问题请求答疑的请示》(温鹿功[1993]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达到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以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二、目前一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工伤事故补偿标准,劳动部门在处理工伤事故补偿问题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没有制定有关工伤事故补偿标准,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仍应执行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请转告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