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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外地方税收若干具体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一字[1998]018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8-05-03

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外地方税收若干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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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5-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业务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外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自身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联合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部分,按规定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部分(包括土地)按规定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三资”企业,经营出售(包括未税转售)给国内企事业、行政单位的商品房,由购房单位按照适用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方便征管,税务机关也可委托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三资”企业代扣代缴。

    (二)关于涉外地方各税税收减免问题

    涉外地方各税除现行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由地、州、市地税局按规定审批外,其他困难性、临时性减免税、均须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审(报)批。

    (三关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根据我局新地税办字〔96〕021号文件规定精神,区局及各地、州、市虽不单独设立涉外税收机构,但必须按照国家税务局统一要求,实行税政、征管(税收票证除外)和稽查业务集中归口管理,并配备专人负责涉外地方各税管理工作。为此,凡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涉外地方各税税收工作,区局统一归口税政一处管理,各地应统一归口税政一科(或业务科)具体负责;各县(市)涉外税收具体征管工作,除乌鲁木齐市单独设立涉外分局统一管理外,其他均应依据内税报缴大厅并确定专人负责进行征管。

    (四)关于税务稽查有关问题

    为避免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矛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精神,我们意见:乌鲁木齐市(含乌鲁木齐县)范围内的涉外企业地方税收稽查工作,统一由乌鲁木齐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具体负责;其他地、州、市所属各县(市)涉外企业的地方各税稽查工作,由各县(市)归口管理的征管(稽查)部门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分局须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案件查处通知书》(式样附后),方可对全区范围内的涉外税收大、要案实施稽查。为严格执法,上述主管地税机构对涉外企业实施现场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出示区局统一下发的涉外税务检查证,否则有关涉外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向上级地税机关反映。

    (五)关于计会统问题

    涉外地方税收计会统报表上报管理工作,仍统一归口计财部门负责,即由各地计会部门逐级上报区局计财处,并由计财处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有关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附件:《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案件查处通知书》(式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案件查处通知书存根

    编号( )

涉案单位(个人):

    

案件概况:

    

拟稿人:

    签发人:

    年 月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案件查处通知书

    编号( )

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意见》(国税发〔1996〕68号)规定,兹授权你局派员对___________公司(个人)的纳税情况时行检查,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涉外税务检查规程》予以查处,查处结果请书面报告区局。

    

     年 月 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5月4日新地税一字〔1998〕018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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