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税总发〔2014〕17号 |
法规类型 | 100111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4-01-2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1中所列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