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重国税发[1997]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7-01-06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