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力企业线损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吉国税发[1998]37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吉林 | 发布日期 | 1998-12-07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在检查电力企业执行税收政策中发现线损过高,要求省局给予明确。经研究决定,对东北电网所属企业的线损凡超过10%(含10%)的,一律按10%计算进项税额承认抵扣,未超过10%的按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承认抵扣。对农电企业的线损凡超过30%(含30%)的,一律按30%计算进项税额承认抵扣,未超过30%的按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承认抵扣。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