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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力企业线损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1998]371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吉林 发布日期 1998-12-07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力企业线损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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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12-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在检查电力企业执行税收政策中发现线损过高,要求省局给予明确。经研究决定,对东北电网所属企业的线损凡超过10%(含10%)的,一律按10%计算进项税额承认抵扣,未超过10%的按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承认抵扣。对农电企业的线损凡超过30%(含30%)的,一律按30%计算进项税额承认抵扣,未超过30%的按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承认抵扣。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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