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几个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公交管[1995]206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5-11-08 |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你总队《关于对实施改革交通违章处罚办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已与银行签订合同协议的,如财政部门和银行同意,可按原合同协议继续执行。待合同协议到期,签订新协议时应当按照公安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5]69号,以下简称两部一行通知)规定精神执行。
二、规定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不暂扣驾驶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所提“核对困难”,属内部工作程序问题,不能以此为由增加群众负担,应当按照两部一行通知规定执行。
三、对外地机动车驾驶员暂扣驾驶证的,可以在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上注明暂扣驾驶证,不必另外再开具“暂扣凭证”。
四、需暂扣车辆或者行驶证的,应当依据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开具“暂扣凭证”。
五、巡警对交通违章行为人实行罚款处罚问题,原规定与两部一行通知不一致的,应当以两部一行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