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鲁国税计[1999]32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山东 | 发布日期 | 1999-07-06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结合省局部署的财务检查工作,按照办法规定,认真清理整顿现有银行帐户,并于199 9年7月25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和银行帐户开设情况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