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2014]4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4-06-03 |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