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对外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