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法字[1998]30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1998-04-10 |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地方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也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39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