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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津国税流[2000]10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2000-03-1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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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3-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有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收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单位在依据的季度内,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基数。并将清理检查及核实的情况,于2000年3月24日前书面上报市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实情况报涉外税处)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手续仍按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22号的规定执行。

    三、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统计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使用市局(津国税流[1999]42号)文件所附近的统计表)。

    四、市局将组织力量,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进行检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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