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浙地税二[1995]2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1995-01-08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各市、地、县乡镇企业局:
为了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保障职工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防止挪用和移用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企业按照统一标准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经当地保险部门出具的收款凭证,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按规定标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凡未按统一标准提取或无保险部门收款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乡镇企业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