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桂地税发[1998]7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1998-04-29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先后以桂财税字[1998]6号、9号文件予以明确。凡未列入名单的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发票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的印制管理,按现行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