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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人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2]46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2002-03-0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人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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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3-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明确的征管范围,积极采取措施,主动与当地财政、工商、地税等部门联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做好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强化基金工作,推进规范化管理。各市、州国税局要按照征管制度改革的目标,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在进一步强化原征管户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增户数的建档建制工作。建立健全财产损失、亏损弥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改费、总机构管理费等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的审核、报批等纳税资料、程序的管理等制度,强化、细化征收管理,用制度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

    三、严格税收政策,坚持依法征税。各市、州国税局要积极向社会,尤其是企业宣传所得税收人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对新、老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要坚持按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税。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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