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琼地税发[2001]25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海南 | 发布日期 | 2001-08-08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三点“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如承租人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所得是否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我省各地因理解不一致,执行不统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如下:对个人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所得也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