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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云地税发[1998]62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云南 发布日期 1998-12-29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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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12-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水产品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属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水产收入类,应照章 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作为水产品生产的中间产品,不对外销售的自用水产品种苗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对经济效益低或属国家鼓励发展确需给予减免照顾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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