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25号“关于对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财国债字〔199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