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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公法[1997]9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1-23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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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1-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1996年9月发布的《关于打击盗窃、 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并在报纸上登载被盗抢汽车信息,严格车辆牌证管理,打击非法交易、修理汽车等问题作了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接到汽车被盗抢的报案或查获被盗抢的汽车后,由刑侦部门填写《被盗抢机动车辆登记表》和《被盗抢机动车辆查获撤销表》,并于24小时内将信息逐级上报,传输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犯罪信息中心,由省一级犯罪信息中心将有关信息传输至公安部犯罪信息中心,公安部犯罪信息中心将被盗抢汽车信息汇总审核后,送《人民公安报》免费刊登。

    各级刑侦部门要尽快实现利用计算机储存、管理被盗抢汽车信息,加快与当地CCIC系统的联网工作,确保汽车被盗抢信息传递畅通。

    二、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通告》的要求将登载被盗抢汽车信息的《人民公安报》张贴在汽车交易市场和修理厂,督促汽车交易市场和修理厂建立健全经手汽车的登记造册制度,切实做好交易和修理过程中的比对工作。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协查通报的被盗抢汽车要切实做好查堵工作,严格按照《通告》的要求,在办理车辆牌证手续时,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和检验关,无论是入户车辆还是转户车辆,应当先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发现伪造涂改和私自改装、改型等可疑车辆,一律扣留审查交刑侦部门查处。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刑侦、交管、计算机管理、治安、经文保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建立被盗抢机动车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4]10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被盗抢汽车资料信息库的建立、 信息的报送和传输(含查获撤销资料)以及对汽车交易市场、修理厂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各警种各部门在打击、防范方面协同作战的优势,遏制盗抢汽车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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