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103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2001-10-2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1-10-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公平税负,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湖南省委、省政府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精神制发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湘发[1995]21号)中“个人从基层社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以独立核算的支出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各地要认真做好恢复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的征收管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