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重地税发[1997]2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7-01-26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将符合本通知条 件的企业名单在3月底前报市局备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6年11月29日国税函[1996]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