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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4]572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10-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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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0-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便于电力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兼顾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我局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于今年3月制定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这个办法基本解决了电力行业征收增值税问题,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有些地区反映,目前供电环节预征率偏低,造成部分供电环节收入大量转移到省电力公司所在地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意见,各地如需调整预征率的,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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