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1993年12月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桂地税发[1999]3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1999-01-05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第一条 的规定,对我区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