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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青海 发布日期 1991-08-13

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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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8-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981年8月14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办理国家法定手续,禁止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

    第四条 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

    第五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

    第六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和职工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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