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征字[1997]034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7-09-09 |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8月26日国税函〔1997〕479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9月10日新地税征字〔1997〕034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