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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1995]100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10-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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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10-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9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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