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2000]07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0-04-23 |
据部分地区反映,按照(国税发[1998]4号)和(国税函[1998]797号)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