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所字[1997]9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7-11-17 |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541 号称: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分摊总机构管理费1590元,向所属企业新疆天山锅炉厂分摊总机构管理费65476.15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