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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国税所字[1997]98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7-11-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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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1-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541 号称: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分摊总机构管理费1590元,向所属企业新疆天山锅炉厂分摊总机构管理费65476.15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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