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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一字[1994]041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4-12-15

关于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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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2-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12日国税函发〔1994〕607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2月16日新地税一字〔1994〕041号通知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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