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一字[1994]04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4-12-15 |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12日国税函发〔1994〕607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2月16日新地税一字〔1994〕041号通知摘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