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度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地税发[1997]06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7-12-23 |
(1997年12月24日,湘地税发[1997]061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做好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1997 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及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年度财务决算不仅是企业汇总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经营成果的一项具体财务会计工作,而且是企业对年度内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核实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同时,也是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法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及保障国家、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地税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都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搞好决算前的政策辅导
各地要精心组织,采取文件送达、上门辅导、集中办班等多种形式,认真搞好决算前的辅导工作。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监督,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同时,要注意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遇有税收法规的规定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依调整后的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三、所有集体、私营企业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对企业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库存产品、存货的基础上,据实核算各项业务收入和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加强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严禁隐匿、挪用、转移、私分各项收入;严禁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严禁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或虚报亏损。
四、结合财务决算工作,加强薄弱环节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折旧、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医药费、职工福利费等内容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工作,为制定 1998 年的财务收支、成本费用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五、认真履行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的有关财务事项的备案、审批制度。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的折旧提取办法、工资管理办法、财产及坏帐损失、投资损失的核销等有关财务事项,必须上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或审批。对需经审批才准予列支的财务事项,在未经审批前,企业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六、几个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企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费,计入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补充养老费,由职工个人自行解决。效益好的企业,可从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二)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440 号文件规定,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资产的价值。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出售该项资产时,其出售收入扣除有关清理费用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 2 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2 年及超过2 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由企业设置科目专项反映,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民政部门主办的储金会、区街基金分会、互助会等比照执行。
省直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财务汇总表请于1998 年3月底前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