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计基字[1997]第0711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04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08-13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财费字(1996)第2992号)精神,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公布第一批取消和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取消和调整的建设项目收费共36项(详见附件),其中:取消的25项,调整的11项。对于取消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立即废止并停止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对于调整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尽快到市物价局履行有关手续。
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经营性的建设项目收费,应报市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和调整的第一批建设项目收费36项,调整的11项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