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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定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黑龙江 发布日期 1996-12-21

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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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12-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省直企业和其他外地在齐企业),在生产、交通、尘毒治理、防火和水运等方面违反安全法规的,除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挂《限期整改单位》蓝牌的处罚。

    二、蓝牌的种类: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交通安全限期整改单位;尘毒治理限期整改单位;防火安全限期整改单位;水运安全限期整改单位。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在生产过程中,一次发生因工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

    2、在生产过程中,因工当年发生死亡人数超过本企业职工在册人数(含所属集体企业职工)千分之零点零六三;

    3、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领导者违章指挥或强迫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重伤事故;

    4、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造成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5、企业在接到有关部门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进行整改。

    四、在尘毒治理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尘毒治理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一次发生三人以上(含三人)急性中毒事故或一人以上(含一人)中毒死亡事故;

    2、对生产环境治理不力,劳动作业环境中有百分之五十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尘、毒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进行健康检查。

    五、在防火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防火安全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或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直接经济损失;

    2、当年内发生两起火灾事故;

    3、接到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进行整改。

    六、在交通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交通安全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因违章驾驶,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或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直接经济损失;

    2、因违章驾驶,当年内发生两起主要责任事故;

    3、接到公安交警部门下达的违章通知书,不按期进行整改。

    七、在水运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水运安全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船只经营单位因违章驾驶,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

    2、船只经营单位因违章驾驶,造成沉船事故或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直接经济损失;

    3、船只经营单位在接到有关部门整改通知后,不按期进行整改。

    八、被挂蓝牌单位,应付蓝牌工本费。蓝牌应挂在单位门前醒目地方。

    九、企事业单位在挂蓝牌期间,如遇企业升级、评选先进单位,作为否决指标。

    十、给予挂《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的决定,由市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总工会、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安全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十一、受处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可摘掉《限期整改单位》蓝牌。

    1、挂蓝牌整改时间须达到二个月以上。

    2、企业对限期整改的各类隐患按期进行整改,达到整改要求。

    3、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符合“三不放过”的原则。

    4、被挂牌单位提出摘掉蓝牌申请报告和整改措施落实报告。

    十二、本规定由市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十四、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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