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建筑安装垫资承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琼地税[1996]征字5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4 | |
有效与否 | 海南 | 发布日期 | 1996-05-13 |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为了加强我省各地建筑行业有关地方税收税源的监控力度。根据1996年4月16日全省征管稽查工作会议有关征管工作要务实的精神和各市县对垫资搞建筑安装工程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意见。对垫资承包工程项目征管问题现明确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几代垫资金承包搞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要代垫该工程项目应缴纳的税金,按工程进度结算价款办法向建筑安装工程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
二、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前年度代垫资金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发生地的市(县)级税务机关核定期限缴纳税款。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