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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消字[2002]第142号
法规类型 107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2-06-24

关于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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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6-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2]6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移动电话机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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