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省级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财农〔2017〕176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
各市、县(市)财政局、林业局(农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7〕147号)和《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0号)有关规定,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现将2018年省级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省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省合计17378万元,其中:1324万元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列2018年度“213农林水”预算支出科目,16054万元通过2018年体制结算办理,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请做好相关预算编制工作。
二、此次下达的省级以上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与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整合使用,补助标准为每亩30元。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补助标准低于省级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足。
三、各市、县财政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公益林管护合同尽快将补偿资金分解、落实到项目单位,在接到本通知2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乡(镇)和国有林场等省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单位。
四、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公益林管护责任的国有单位签订省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合同,确保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国有林场等承担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经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请各市、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林业局书面报送省级以上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书面报告须包括公益林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当年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省财政厅、林业局将视情况组织人员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依据。
附件:提前下达2018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