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在沪建安企业《外经证》办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地税函[1998]17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1998-11-23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我省在沪建安企业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从1994年起,由省地税局委托省政府驻沪办统一填开,方便了纳税人,有效地防止了税款流失。但近据反映,我省个别地区时有为当地在沪建安企业开具《外经证》的现象,给在沪建安企业的税收管理带来一定影响,也不利于上海市地税机关的支持、协助。希望各地接《通知》后,务必从大局出发,督促纳税人到省沪办统一开具《外经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