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利息列支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国税函[2001]53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1-12-20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接部分区县(市)税务局反映,要求对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利息费用如何列支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由企业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并报经区县(市)局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2001年度仍准予按不高于8%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