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18〕5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辽宁 发布日期 2018-02-2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18-02-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实现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换,妥善处理好省与市间利益分配关系,现对我省环境保护税省与市(不含大连市)分享体制予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税全部为地方收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同时,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沈抚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9号)的有关要求,2018至2022年沈抚新区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留存,省不参与分享。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省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