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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8]428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07-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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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7-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房屋个人取得的赔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发[1998]2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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