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流字[1995]8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5-11-16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属于税务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集中销毁。
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