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黑工商发(1994)93号请示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12-26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将没收的右置方向盘车辆交由专营企业收购销售的请示》(黑工商发[1994]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没收的不属报废的右置方向盘车辆的处理,应同处理其他罚没物资一样,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脏款脏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