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陕财办教〔2017〕178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18-01-11 |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科技局,韩城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印发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陕西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月2日
陕西省中央引导地方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预算评审、资金分配,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支持方向。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形成示范,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地市级以上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科技资源统筹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和全省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项目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范,采用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规划编制
第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每三年集中编制一次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建立滚动规划项目库,重要新增项目可当年调整进入项目库。
第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经费预算、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依法设立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
2.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
3.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5.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的程序和要求:
省级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较强研究实力的企业,围绕全省产业创新发展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需求,重点申报本细则第五条(一)(二)(三)支持方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归口部门单位报省科技厅。
市(区、县)级围绕当地产业转型发展和惠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重点申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四)支持方向的项目,符合第五条其他支持方向且项目成熟的也可以申报,由项目单位逐级报市科技局、财政局,经市级审核后汇总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按照扶强扶优的原则,省级归口部门单位、各市申报项目原则上每家不超过10个。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审核部门(单位)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重大项目组织现场考察。
评审的主要依据有:与国家和省上科技发展规划对接情况、与有关科技创新政策的对接情况、设定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合理性、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效率、重大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等。
评审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原则、内容是否切合实际、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单位是否具备实施能力、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是否合理等。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编制全省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驻陕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四章 方案编制与预算下达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收到财政部、科技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数后,于30日内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专员办。年度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从三年滚动规划项目库中遴选并实行销号管理。遵循聚焦重点、解决急需、形成示范的原则,遴选的项目应少而精,单项支持额度应能集中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渠道将调整情况和原因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经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确定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支付有关规定下达预算并支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项目监管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范围,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中期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资金分配、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确定项目、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