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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下发《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银储[1995]33号
法规类型 银行法规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12-07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下发《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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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12-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储蓄处(部):

    近年来,随着储蓄业务的发展和个人金融业务的开拓,储蓄工作范围和储户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据了解,目前吸收的存款来源,除职工工薪收入和居民闲散资金外,相当部分是个体户和私人公司的存款。这些存款的特点是现金收付额大,汇入汇出转帐多。为了加强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做好服务工作,现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由于修改计算机应用程序、增加高级别操作内容尚需一段时间,在程序修改前,对当天存入当天支取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储蓄业务,仍按总行规定回原经办所办理,并核对上笔存款的传票。各行务必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该办法,切实做好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的服务管理工作,严防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附:

 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储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大额储蓄存取款服务和帐务管理工作,严防大额差错事故、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系指单笔存款或取款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辖内情况,在1万元至10万元内规定专项管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的金额起点。

    三、大、中型储蓄所应开设大户室或服务专柜办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

    四、柜员制储蓄所办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必须双人办理,款要复点,帐要复核。

    五、上机储蓄所的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作为高级别业务处理。

    上机储蓄所对储户当日在同一储蓄分户帐里存款累计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辖内情况,在1万元至10万元内规定专项管理此类业务的累计金额起点)要双人办理,核对帐款,并作为高级别业务处理。

    六、储蓄所办理分行辖内往来业务,要经由所主任(会计负责人)签章后双人办理。

    七、储蓄所设置“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登记表”(凡当日营业终了能够及时打印出“特殊业务明细表”的上机储蓄所,可以用“特殊业务明细表”代),用以记载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每日根据储户填写的存取款凭条或银行签发的凭证由记帐员(柜员制储蓄所由会同办理业务的所主任或会计负责人)进行登记(输入),指定专人在营业终了与当日存取款凭条或凭证核对相符。“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储蓄所留存,代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登记簿,定期装订;一份随当日传票封包送事后监督。

    八、每日营业终了(双班制储蓄所交接班时),换入清点现金、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并核对相符。

    九、事后监督对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进行专项监督。根据储户填写的存、取款凭条或银行签发的凭证与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登记表、特殊业务明细表逐笔核对相符。

    十、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并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附表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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