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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18-06-06

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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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财政局、供销合作总社: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规范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修订了《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

2018年6月6日

附件

 

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规范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坚持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支持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和基层服务网络改造为重点,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实体经济的投入力度,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加快构建新供销服务“三农”的综合平台。

 

第二章支持范围、条件与方式

第四条引导资金支持纳入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行动计划、新供销服务“三农”综合平台实施方案以及社有龙头企业转型发展等相关供销合作改革发展项目。重点支持:

(一)乡镇基层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提档升级,打造综合性农民合作社,开展以土地托管为重点的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培育专业化、市场化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

(二)打造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综合体,支持“网上供销合作社”建设,健全农村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培育和做强电商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智慧市场建设,培育区域农产品品牌;

(三)改造提升日用品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网点,支持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改造提升,加快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的升级改造,支持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支持社有龙头企业转型发展。

第五条纳入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乡镇基层社。必须承认市县供销合作社章程、服从市、县级供销合作社管理并列入网上统计直报;达到省供销合作社乡镇基层社恢复重建、改造升级标准或被省供销合作社列为综合性合作社试点单位。

(二)农村综合服务社。必须达到省供销合作总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标准;承担省供销合作总社下达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目标任务;实施主体为县(市、区)供销合作总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或村委会。

(三)产业发展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江苏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单位,优先支持供销合作社控股或参股企业和单位;应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产权清晰;应依法正常经营,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示范带动作用;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记录。具体申报条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申报指南中进一步明确。

第六条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项目实施。

(一)以奖代补。对乡镇基层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开展扶贫、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奖补资金给予定额补助;对产业发展类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贷款贴息。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股权投资。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所投资企业进行估值,确定投资价格和股份比例,由各级供销合作总社或社有企业对其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引导资金分配采用省级统筹与切块地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重点,确定引导资金省级统筹和切块地方的支持规模。

第九条省级统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用于产业类投资项目;切块地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市县供销合作社经必要程序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条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分配因素包括:各地供销合作社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当年支持重点和工作任务、以前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十一条省级统筹项目申报与审核。

(一)每年年初,省供销合作总社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省级统筹项目申报指南;

(二)省供销合作总社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三)省供销合作总社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年度项目安排的初步建议,会商省财政厅确定;

(四)根据会商结果,省供销合作总社对通过审核的项目上网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下达引导资金。

第十二条引导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各级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执行期限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建设内容重大变更申请的,由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变更投资对象;

(二)项目投资规模变动幅度超过20%。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供销合作社按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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