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国税流[1997]18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1998-01-04 |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7号《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一文。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对直营连锁企业统一由总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对自愿连锁企业(加盟连锁企业),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