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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7]186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12-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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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2-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对猪,牛,羊皮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继续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各地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43号令)比本规定通知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通知规定征收。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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